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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进行《公司法》解释,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使用性,也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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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存在的两大基石,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势条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特别在一人公司中,更容易出现恶意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采纳了“刺破公司的面纱”规则(笔者称“公司法人人格瑕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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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在我国的实践
内容摘要:
自19世纪末美国法院创建公司法人格否认这一制度以来,现已被英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继受。我国目前亦出现了很多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现象。对此,最近(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吸收了该制度的有关精神,并在条文中作出相应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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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由于这一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一制度相继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引进。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引进了这一制度,在新《公司法》第20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制度的引进并不代表制度的完善。因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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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确实的保护,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还需要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合理运用,这一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一些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法律依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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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海啸的持续,因企业倒闭、歇业、高管外逃遗留下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接踵而至。拖欠工人工资——政府垫付;民工返乡——政府出台各项措施;毕业生就业不景——政府引导,企校联手,招聘专场连连不断……但还有一群人,他们曾是企业的股东、债权人、投资者、供货商,社会的中上等收入人群,金融海啸一来,他们中的一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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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本案原告刘某作为虚假股东(实为合伙人)超额承担责任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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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股东滥用人人格以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现象接踵而至,各国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和补充,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我国也应该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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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引入我国《公司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只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案件的审判中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已有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和现实情况,采取制定法的形式,不只对其进行原则上的笼统规制,还应在民法一般法、公司法、诉讼法中分别规定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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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它以实现个别正义为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公司人格独立理论漏洞填补者的角色,但如果不恰当地适用该制度,又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违背了创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来意义。本文拟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适用要件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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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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