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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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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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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上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制度,这对于航行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船舶所有人、货主、旅客、保险人及其他与海运有关的人员极为不便,而且,助长了“择地行诉”。
因此,为了谋求海事赔偿的责任限制,国际上早自19世纪末期就开始着手制订有关的国际公约。
《1924年关于统一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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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6号(关于开展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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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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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海域使用权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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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哪些可以投海上保险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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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保险单中能排除在外的风险有哪些”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律盾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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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在禁海期间就不能出海。但是,有些人为个人利益需要,不顾禁海规定,雇相关人员进行出海运货。而禁海期间出海风险本身较大,因此导致船员死亡。因为是在禁海期间出海才造成死亡事故,所以死亡船员家属就会担心这种情况不能用保险补偿。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禁海期间受雇海上运货导致死亡,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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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律盾小编就把该条例的内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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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制。在这种责任原则下,采取下列赔偿方法:
1、损失由拖航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由双方过失所造成,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
3、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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