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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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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3月8日,我国科技部向S进出口公司发送关于协助承担向保加利亚提供计算机援助的函件,委托S进出口公司将一批计算机设备运往保加利亚。2001年4月28日,S进出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就该批援助货物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5159.5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及陆地运输一切险。保单上注明:承保自装运港天津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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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METRICHINTERNATIONALTRADINGLTD.)(简称“**公司”)
原告:潮安文祠殷发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6年10月14日,**公司作为买方与**物产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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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联粮油贸易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7年10月27日,**公司与**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S.A)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FO(成本加运费,不负责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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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及赔偿纠纷案
这是一起新类型的保险赔偿纠纷,国内的保险公司尚没有开展公众责任险业务,目前国内的公众责任险业务主要由外资保险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国外的无船承运人互保协会(如TTCLUB)等经营。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在国外已经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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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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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法律方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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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应当遵守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诚实信用被大陆法系奉为债法的帝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2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看出,诚实信用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故对当事人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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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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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合同解除权的特殊属性,海上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应只限于《海商法》的规定,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两种情形;由于《海商法》在借鉴英国法有关告知义务和保证制度的规定时未能协调好英国制度与国内立法原则的关系,其有关上述两种解除事由的规定仍存在与法定解除权性质相悖的内容,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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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和大多数的商务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的义务是交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就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给予经济补偿。从海上保险的实践看,海上保险合同至少还应有以下一些法律性质:⑴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这种补偿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如果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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