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商法法律法规
-
一、运输范围
-
多式联运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业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案情简介:
宁波作为进出口交易量与日俱增的港口城市,国际贸易中过程中经常出现无单放货纠纷,FOB作为常用的贸易方式,若存在买方与贸易中间商之间以及贸易中间商与最终收货人之间两个相互独立的FOB贸易合同时,当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交货人,而交货人在接受该提单时又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律风险非常大,
-
公海一般是与海上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规定了一定的区域为公海。公海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供所有国家平等、共同使用;任何国家不得把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共63条,页码:3/7页
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