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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司法解释
- 海商法作为一个涉外性质浓厚的法律规范,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比普通的民商法更加困难,因此,对海商法进行司法解释显得尤其重要。它不仅让审判人员更好地对案件作出判决,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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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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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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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业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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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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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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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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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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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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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宁波作为进出口交易量与日俱增的港口城市,国际贸易中过程中经常出现无单放货纠纷,FOB作为常用的贸易方式,若存在买方与贸易中间商之间以及贸易中间商与最终收货人之间两个相互独立的FOB贸易合同时,当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交货人,而交货人在接受该提单时又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律风险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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