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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
- 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55条将其定义为“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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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合同的分类具体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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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双方在签订拖航合同时没有加盖公章,但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承担民事责任。[案情]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被告:**集团海南东方船务有限公司。1992年5月19日,被告所属“新风”轮在汕头港因辅机故障,失去动力,该公司派王*江到汕头处理修船事宜。因该轮在汕头不能修理,拟拖往广州修理,故向原告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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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天灾等自然原因,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疏忽或过失等人为原因,造成承拖方、被拖方或第三方的财产、人身损害,这就产生了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以及承拖方和被拖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问题。
一、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责任划分
当拖航合同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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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ofLading,简称B/L)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forthegoods),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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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实现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相比较,既有相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
(一)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异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合同的客体都是劳务。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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