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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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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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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少或取消救助方的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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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报酬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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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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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的海难救助行为的成立,或称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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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新的特点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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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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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的规定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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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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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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