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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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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轮货舱进水,船载货物严重受损。受损货物分属42个货主、由14份保单承保。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共同海损费用是否应当由货物方分摊。共同海损是否应当由受益方分摊,必须考虑承运人是否有过错,过错是否可以免责。
案例回放
2003年7月6日,船舶A在港外锚地躲避台风时发生进水事故,货舱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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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管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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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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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此可见,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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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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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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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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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GA(General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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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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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另一航行船舶发生碰撞。双方各承担对碰撞的过失责任后,沿海运输船舶的所有人起诉要求其所运货物的各所有人分摊共同海损。海事法院认为,船舶碰撞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对碰撞负有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共同海损不成立,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案情]原告:**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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