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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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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3日2219时,“恒瑞7”与“皖马货1017”在南京水道梅山排污管红浮上500米处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皖马货1017”船舶沉没、恒瑞7号船首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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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日07点45分,“永宁8”轮与“栖渡1”轮在南京仪征水道125号黑浮附近水域发生碰擦事故。南京海事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艇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搜救和事故调查工作。
一、船舶概况
(一)“永宁8”轮
船名;永宁8总长:54.50米
国籍:中国船宽:8.60米
类别:一般干货船型深:4.30米
船籍港:台州航区:沿海(内河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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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8日1235时,北仑3号与湘岳阳机0025轮在凡家矶水道骊山示位标下1200米处发生碰撞事故,湘岳阳机0025轮当即沉没,一人死亡,一人失踪。
一、船舶概况及人员情况
(一)北仑3号
船舶情况:
船舶类型:杂货船船体材料:钢质船籍港:宁波
总长:108.50m型宽:16.20型深:8.1m
总吨:3998净吨:2238载重吨:6337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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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0日1250时,“碧华山”轮与“皖南陵货0258”轮,在南京新生圩港710泊位外发生碰撞事故,“皖南陵货0258”轮当即沉没,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碧华山”轮左舷前部水线附近部分油漆划落。
一、船舶概况
(一)“碧华山”轮:
船名:碧华山
船籍港:广州
呼号:BRUB
IMO编号:8848018
船质:钢质
船舶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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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托运人起诉要求船舶碰撞双方赔偿货物损失。海事法院认为,托运人与作为承运人的碰撞一方应依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处理,诉讼时效适用法律关于合同时效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因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托运人选择以侵权行为起诉的,承运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亦应适用法律关于侵权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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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海法海初字第25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于*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豫,**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共536条,页码:54/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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