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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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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离婚
二十六、现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想了解一下通过一些什么方式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答: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双方均自愿离婚的,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其程序是: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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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关系
十九、结婚后,女方身患疾病,已经下岗在家,但现在男方对此不闻不问,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互相应当承担。如果女方因为身患疾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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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婚姻法律问题,为方便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的朋友,特意收集了如下常见的咨询问题,供阅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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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本条是关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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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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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的第二项基本原则。是指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无论男女,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许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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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修改有三个需要:一个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需要。这是一个总的立法形式的需要,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要有法可依,就必须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而1980年婚姻法仅有三十七条,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各种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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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释义: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每一公民的切身利益。二、婚姻法属民法,是属亲属法的一部分。亲属法在其发展沿革中,逐步形成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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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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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在达到法定年龄后,公民可随意支配。在实践中,虽然与配偶离婚,但是子女的姓氏一般是不能随意改动的。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姓氏是一个人归属不同家族的标志。在法律规制方面,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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