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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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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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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依照这条规定,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不论是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别的亲属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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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10年与仲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刘某向莒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仲某答辩称,如果离婚,要求刘某按协议赔偿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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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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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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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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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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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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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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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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