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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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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体现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较完善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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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国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作一个简明的解释,下一个抽象的定义;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这些具体行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第三种为定义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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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10类行为:
1、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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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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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商品假冒行为
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一)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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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反不正当竞争[4]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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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品牌一旦被市场认可,很快就会出现很多克隆产品,不仅损害知名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利益,也欺骗了消费者,特别是在餐饮企业,一旦“吃”得开,跟风者甚众,从名称、服务、装饰、装修效果,和知名企业对板对眼。那么,擅自使用或模仿别人特有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是否侵权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明确解释,是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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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间谍获取情报的直接手段
企业情报人员利用对手企业防范中的漏洞,或利用对方职工的利益心、虚荣心、反叛心理、松懈心理,公开或隐藏情报人员的身份,可采取直接手段获取对手的商业秘密。
(l)访问竞争对手的原雇员,特别是年老退休者,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危机感或实际困难,可有偿获取一些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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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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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刑法规制包括刑法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依据、刑法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实现,反向假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相关的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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