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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
- 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有的国家垄断行为还是惟一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的行为,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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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市场是一种市场组织形式,它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具有均衡性的特点,经营效益优势较为明显,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垄断竞争市场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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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市场的特点是:厂商众多、互不依存、产品差别、进出容易、可以形成产品集团等。关于这些特点的具体内容请跟随律盾小编的步伐一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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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怎样的情形属于垄断竞争市场呢?遇到垄断竞争市场的情形我们应该怎样做呢?下面请通过对垄断竞争市场案例的分析,让我们一起看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垄断竞争市场,律盾小编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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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市场的条件有哪些?这些条件具体代表了哪些方面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关于垄断竞争市场的这些条件您怎么看?下面请跟随律盾小编的步伐一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吧,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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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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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考虑到**汽车是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的企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日前对**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下达了免除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称,现查明,2005年11月至2009年7月,**汽车在日本与竞争企业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或以电话、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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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三种垄断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经营者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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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外资进入我国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新建企业的方式;二是兼并企业方式;三是收购企业方式。后两者统称为“购并”。80年代以来,外资在我国主要以直接投资为主,即直接兴办“三资企业”。自1991年以来,外资越来越青睐于以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为投资对象的合资收购。其中以金融投资形式的购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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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具有积极影响。但同时具有消极影响,出现或将出现市场垄断,需借鉴国外经验,采取必要的法律对策:1.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横向“梯度开放”规划和纵向年限规划;2.确立企业合并报告制度,监管跨国公司在华购并行为;3.采取双重标准,对跨国公司是否形成垄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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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外资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一方面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带来垄断问题。根据效果原则,一国有权对发生在境内外的并购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而在反垄断规制中,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原则。本文还从实质标准、程序要求、制裁与执行等方面论述了规制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基本策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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