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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因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家庭问题而起诉离婚进而产生法律纠纷的案例,均为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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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看一
李某和孙某结婚近10年,婚后感情和睦美满。直到结婚8年后双方准备要孩子,孙某突然发现丈夫吸毒并屡教不改,孙某提出离婚,丈夫无奈也同意了。
双方对各自名下财产都已协商好分割方式,但在双方共同出资与朋友小吴一起经营的“金钻会所”,还有一处与孙某堂哥孙-志一起投资购买的底商,在这两处财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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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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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患上精神疾病,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吗?是维持还是解除?下面律盾小编将为您分享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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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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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近亲属不能结婚,但浙江嘉兴南湖区有一对表兄妹,“结婚”27年,期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就在今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闹上法庭要离婚。不过,这段“婚姻”近日却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接下来跟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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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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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1997年3月25日,王*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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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理条件的限制,女性和男性一比起来总是处于弱势。在夫妻感情中,男方有外遇提出离婚,女方如何争取最大权益?今天律盾小编就将这方面的知识告诉大家,让大家知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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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关于离婚的法律常识也是数不胜数,但是我们得知道其中最主要的几个。今天律盾小编就跟大家整理了其中的一个: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些呢?希望能增长大家这方面的法律常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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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修的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这是形容夫妻之间的缘分来之不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有走到生命尽头的缘分。夫妻离婚时,产生离婚纠纷怎么解决呢?让律盾小编来给你支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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