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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交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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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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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他们是不一样的,那么,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和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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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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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从本案论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下面由律盾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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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产生于由于因为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的对物的留置权,比较常见于运输、保管合同纠纷。那么出租人可否依约对承租人财产享有留置权?下面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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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和抵押权同为担保物权,均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那么,当留置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时,留置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下面由律盾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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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有其特有的适用条件,在具体案例中应该怎样适用留置权,从一则案例出发,下面由律盾小编和大家谈一谈留置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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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江洋联运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市新达海运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12月16日签订《货运代理协议》,约定:被告所有并经营上海-宁波-厦门-汕头国内沿海集装箱班轮航线,原告是被告该航线在汕头地区的货运代理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费及偿还原告代被告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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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律盾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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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法中,往往涉及三种担保形式,一种是留置担保,抵押担保,出质担保,可能对于很多人来说,对于出质和抵押担保都很熟悉,那么什么是留置担保呢?下面就和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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