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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法律法规
-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为了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拍卖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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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3-7-20
法规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2]45号)精神,改革现行的公物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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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物拍卖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公物拍卖程序
第四章公物拍卖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经199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物拍卖行为,维护公物拍卖秩序,防止国家财产流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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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政发〔2004〕38号
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日
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理顺公物处理渠道,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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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国以来,我国对罚没物品和追回赃物的处理,一直沿用国营商业部门作价收购的方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近几年,一些省市对处理的公物实行公开拍卖,作了大胆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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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公物处理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进入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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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月5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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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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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公物拍卖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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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992]48号(1992年8月30日)
建国以来,我国对罚没物品和追回赃物的处理,一直沿用国营商业部门作价收购的方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近几年,一些省市对处理的公物实行公开拍卖,作了大胆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主要是:原有的罚没物品和公物处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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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局长单*翔接受了中新网记者应妮的专访,就圆明园兽首拍卖、引导海外珍贵文物回流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本次专访内容如下:
一、如何评价此次“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如何看待蔡*超拍下不付款行为?
答:国家文物局一直坚决反对拍卖圆明园文物等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认为这种行为有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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