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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退伙
- 入伙和退伙是合伙人进入合伙企业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的方式,主要的着眼点在于责任的承担,又分为普通合伙的责任与有限合伙的责任,根据类型的不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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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中有入伙也有退伙的情形,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是不能随意退伙的,因为这关系着与合伙企业有关系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合伙企业的退伙现象,法律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的四种退伙形式,下面是律盾小编整理的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的四种形式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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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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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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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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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被告刘某、姜某、王某合伙承包爆石场施工时,雇请赵某帮工。年底,被告方应给付原告劳务工资5800元。结帐时,姜某不在,由刘某与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给赵某,姜某对该欠条没有异议。2005年初,3被告签订了一份退股协议,刘某退出承包,赵某的工资由姜某与王某二人负担,与刘某无关。赵某对此协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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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案情]被告武*清、梁*鹏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9月以武*清的名义与另一被告刘*林合伙经营煤场,2002年11月至12月期间原告霍*亮向该合伙煤场送煤矸石,除付部分款外,尚有65.56吨矸石,每吨矸石39元共计折款2556.84元未付。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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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4月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等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2007年1月20日,因为种种原因,原告经被告(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退出了该合伙企业,并且双方就当时合伙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了结算,结算结果是被告应当向原告分配2.1万元的利润,故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张2.1万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该利润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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