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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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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下文律盾整理相关资料,针对“人身保险的特点是什么”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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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李女士来信称,其家里有两辆私家车,上周家人开着两辆车出去游玩,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两车受损。由于两辆车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等,事发后,保险公司对追尾的后车进行了车损险的赔付,但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用后车的三者险赔付前车修车损失时,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均为同一人所有为由拒绝赔付。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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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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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合同签订在旧保险法实施时候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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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是完整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中介组织,在国外具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据统计,在欧洲保险市场上,通过经纪人安排的保险业务占保险公司业务总量的60-70%。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主体性质和作业方式等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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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那么,法律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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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有怎样的特征?关于这个问题,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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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这是保险法确立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应当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由于合同条款的用词含义不清,双方当事人对其所作的解释不一致,造成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出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在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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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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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纠纷和诉讼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已逾10年,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离对其正确适用还有很大差距,这也是保险诉讼案件中,对相同事实的保险纠纷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判法;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也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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