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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关系
- 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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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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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和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新的探讨,以期进一步廓清人们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上存在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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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实际上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如果当事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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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仲裁管辖权问题
1、仲裁庭在完全没有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
即:无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
仲裁地法院审查确定,可撤销裁决。执行地可不执行。
2、超越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可撤销。
注意:不必然导致整个裁决都无效。只撤销超裁部分。
3、未充分行使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即仲裁庭未解决提交的所有争议—漏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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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撤销制度的特点:
(1)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
(3)在决定撤销之前,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裁决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4)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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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侯宁
【摘要】作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首要和基本原则的意思自治,它的适用并不具有绝对性,强行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适用起到限制作用。本文对强行法的概念作出界定,并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对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强行法意思自治争议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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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律盾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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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早在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欧洲国家就用过仲裁这种争议懈决方式。从18世纪到19世纪。仲裁方法开始在国际上广泛使用。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商事活动从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广泛获得信任的争议懈决方式。也逐渐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取得愈来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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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有人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选择的随意化,由仲裁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已无存在必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原因主要是,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两者的功能不一样,前者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动救济,而后者只有在胜诉方启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时,败诉方才可申请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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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争议大量发生,客观上需要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但是,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不能完全脱离国家的司法干预和控制,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体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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