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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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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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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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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着对孩子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很困难,那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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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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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张某、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系公婆与儿媳的关系。原告之子与被告王某与2000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小丽(化名)。原告之子因车祸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小丽一直随其母王某生活。洪某、白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法院判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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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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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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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今天,律盾小编整理相关资料,针对探视权的法律规定为大家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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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之前感情出现了裂痕无法恢复时,离婚便成了唯一的选择。父母离婚,无论孩子归纳哪一方抚养,双方都应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那么,探望权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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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祖父母有无探望权?
Q:我与妻子离婚了,儿子壮-壮由我抚养,前妻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前妻的父母经常来看望壮-壮。可我现在再婚了,为了避免对现在的家庭产生不良影响,我就提出要求,请前妻的父母未经允许不要擅自探望。两位老人却认为看望外孙合情合法,那么我的要求过分吗?
★**王小晶律师解答: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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