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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人格权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种侵权形态进行了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能代替人格权法的功能;同时,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特殊性,也不宜与具体人格权混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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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自由性、开放性吸引了众多的网络用户,因为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使精神自由得以充分展示和发展的空间。但是这种自由性、随意性也滋生了更多的名誉权侵权问题,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已经成为学界和业界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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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传播中,传统的名誉侵权的判例原则受到了冲击和挑战。但是一些具有典范意义的判例仍然可以成为我们判定网络侵权案的重要参考,因此对于网络名誉侵权,我们既应当将有效的新闻名誉侵权的判例原则适用于网络,如应当保留名誉侵权的个人原则,通过判定影响力来判断侵权程度,同时又应当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从网络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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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害名誉权与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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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纠纷是近年来发生的新类型案件,而网络名誉权纠纷比较复杂,涉及到用户之间,即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用户与网站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侵权内容的保存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等问题,故有必要对网络侵权形态做一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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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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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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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9月,原告金某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妻子王某和昆山某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后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介公司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领取判决书后,将全文发布在个人博客,并上传至律盾站等。2009年3月,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行为已侵犯隐私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判决书从个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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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很多侵犯名誉的行为为口头方式,证据保全较难,以往司法实践中,较少遇到侵犯名誉权案件。法院立案的名誉权案件比较多的是媒体侵权。
而由于网络的特征,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都能对证据进行保全,因此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先来看看,现行立法中,对网络名誉权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
共68条,页码: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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