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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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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立法背景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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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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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担保法解释》)相比,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物权法》扩大了抵押物范围、质押权利种类,设立了最高额质押制度。
与《担保法》有关规定相比,《物权法》第180条中,抵押物范围增加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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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分为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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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立法诸理论问题在我们所处的现今时代,物权已然由“静的状态”中走了出来,且日趋价值化与流动化,于是财产的流转与利用变得极其频繁和重要,为一国经济发展所依存。故而,在整个物权制度的体系里,物权变动之地位日益凸现。在如此情形下,物权变动理论上的研究也日益紧迫起来,其间的诸多理论问题亟待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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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是否包括公示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因为物权的取得与消灭的变化吗?物权的变动模式又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律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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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受偿的他物权。下面由律盾小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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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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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
●立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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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无权占有人责任的规定。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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