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权益
-
案例:2001年1月8日,成都市民侯*卡和妻子邱-天与四川省中国旅行社签订了赴马来西亚8日游的旅游合同。1月24日(大年初一),夫妻二人满怀对阳光海滩的憧憬登上赴马来西亚的班机。1月26日下午2时许,在兰卡威的湿米岛,侯*卡下海游泳仅十分钟就被发现溺水,口吐白沫。40分钟后,在兰卡威医院证实侯已死亡。事故发生后,侯*卡的
-
[案情]
原告张某夫妇之子张某与其朋友等3人结伴于晚上买票到被告陈某开设的游泳池游泳,游了约10分钟,同伴发现张某不见了,即四处寻找,约2至3分钟后,同伴发现其沉于靠近岸边的浅水区处,即将他拖上岸,事发时游泳池的救生员不在场,且被告没有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如安全防护器和急救药品,没有配备医护人员,
-
内容提要:
知假—买假—索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作者通过对两个知假买假案件的剖析,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肯定了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和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
案情:
1996年8月27日和9月3日,原告王-海分两次在被告**伊势有限公司购买了5部**索尼公司生产的SPP—L338型无绳电
-
[案情]2003年12月23日,王某与其同事相约去一“四川火锅店”用餐。当王某踏上该火锅店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王某一下子滑倒在地上。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髋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387.6元。事后由于火锅店拒绝赔偿,王某起诉到法院。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
-
一、案情
九月三十日八时左右,王某带儿子李某到曾某开办的饮食店买包子吃,此时,在隔壁开液化气店的杨某提着液化气钢瓶在距离曾某饮食摊煤球炉(在饮食店门外3米处)约十余米的下水沟入口处倾倒残余在钢瓶内的水和液化气,液化气漂散至煤球炉时遇热突然起火,将李某面部、手指、双腿烧伤。熄火后王某、曾某、杨某
-
[案情]:
胡某一直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家庭轿车,2003年9月下旬,胡某看到**汽车公司在当地知名的晚报上发布的汽车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某款家庭轿车从2003年10月1日为迎接国庆,降价销售,原价103600元,现价99900元,正欲购买家庭轿车的胡某看后颇为心动,遂到**汽车公司办事处进行洽谈,2003年10月6日胡某
-
2004年元月,某家电商场为促销商品开展了“买一赠一”活动,承诺购买商场音响、家电的,赠送一个价值500元的“扬声牌”话筒。王-江在该商场购买了一组音响,获赠一个话筒。在回家安装调试音响时,王-江发现话筒既没有商标、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生产厂名和厂址,而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随后,王-江向家电商场
-
孙某在北京某购物中心买了三百支派克笔,发票注明是产地是美国。但买回后发现是三无产品。于是将购物中心告上法院。但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消费所需,因此属知假买假,不属于消法保护范筹,因此不予支持。
这是对打假者的当关一棒,也是对售假者的有力地支持。
-
基本案情:
某家电商场新年搞促销,一款原价为6600元15寸液晶电脑,竟然标出4050元,实在是太超值了,消费者金先生觉得非常合算,当即买下一台。事后,营业员发现因自己粗心大意,更换标签时,误将4850元写成了4050元。按照售后服务的地址,该家电商场找到金先生让其前来补足差价。金先生认为商品错买自己没有过失,
-
“兑换门”事件让肯*基处于被动地位,消费者的怒气未消再起波澜。4月7日,北京市一消费者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北京肯*基有限公司。对消费者起诉一事,肯*基方面表示,起诉是消费者的权利,公司暂时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
7日上午,北京市消费者刘-聪来到东城法院,起诉北京肯*基有限公司,要求肯*基按照优惠券价格出售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