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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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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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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
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情况。为了有效地保证招标的竞争性,本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的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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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明确有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响应招标,也就是指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获得了招
标信息,购买了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准备参加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这是一个有实际意义的条件,因为不响应招标,就不会成为投标人,没有准备投标的实际表现,就不会进入投标人的行列;第二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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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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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一般包括:
(1)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2)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3)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投标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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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对于建设工程投标来讲,其实质就是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这种能力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筑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发布),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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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需根据所招项目的类型行等要求编制,使得潜在投标人明白本项目对投标人在资质的要求进入必须招标程序的工程类(土建安装装饰装修)服务类(勘察设计)的投标人资质全部为建设部颁发和管理,逐步进入招标程序的监理单位的选定(部分行行政主管部门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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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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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连续几次因有投标人不完全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而造成废标致使项目招标失败的情况发生。笔者仔细分析后发现,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有两类:第一,投标人确实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而有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仅为15万美元。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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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具有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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