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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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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担保 2020-03-06
兹因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到贵单位(包括:广东****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培训学校)从事______工作,本人自愿为其提供经济责任担保,即:其在贵单位工作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因工作失误货过错造成贵单位经济损失,违反贵单位规章制度货法律法规给贵单位及贵单位其他雇员造成经济损失等,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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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当一般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或不得行使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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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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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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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的强制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一般而言,对债权人来说,和解可以使其得到比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对债务人来说,和解则可以免除或延缓其部分债务,为其创造一定的挽救机会。在债务人无保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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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生效前的担保,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负有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债权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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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7月12日,经王某提供担保,刘某向某银行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8.2‰,还款期为2004年7月12日。约定的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刘某下落不明,该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即向担保人王某催此债权,此时,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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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1999年6月20日,A公司欲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6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并由第三人B公司为此笔货款作保证人。该保证合同中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由B公司负责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该信用社为保证该笔货款的及时收回,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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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3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十万元整,月息1.1%。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一年。2007年2月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到2007年4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将利率提高到月利率1.8%,被告王某按照约定结算利息至200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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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求偿权的效力范围,是指保证人可就哪些费用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依保证人为保证人的基础关系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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