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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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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首先应当提供载有该项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
可能是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货源渠道、标书等,这种信息必须依附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为人所感知、所认识,而且信息的载体可以多样,可能有多种载体。
2.原告还应明确其秘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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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在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
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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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越来越多的采用电子的方式与客户、员工进行商务沟通和交流,但也正是基于电脑的无纸化工作模式,企业信息的复制和泄密也变得更为容易。对此,企业可采取涉密电脑隔离放置,并实行专机专用;设置电脑开机密码,定时锁定等程序;拆除涉密电脑的软盘、USB接口及光盘刻录等方式,保护电脑内存储的商业秘密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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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划定来确定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范围。那么企业该如何划分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下面律盾小编就企业划分商业秘密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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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救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法侵害商业秘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执法主体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细化,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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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一般商业秘密“合法来源”的主要方式是什么?下面由律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商业秘密的来源,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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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一经解除,就成为公知知识,成为离职职工知识、经验、技能的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此还附有一个条件,即该商业秘密的公知不是职工本人过错,如果由于职工故意或过失导致商业秘密公知,职工本人应负一定法律责任,如推迟其自由使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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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一经解除,就成为公知知识,成为离职职工知识、经验、技能的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此还附有一个条件,即该商业秘密的公知不是职工本人过错,如果由于职工故意或过失导致商业秘密公知,职工本人应负一定法律责任,如推迟其自由使用的时间。
竞业限制合同举例及评述
(1)合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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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有何特点”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律盾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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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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