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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765条规定:“因保证契约,保证人约定对第三人的债权人负有履行第三人的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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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恶意串通的情形、欺诈、胁迫的情形、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等,详细的内容请和律盾小编一起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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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2020-03-16
有关保证问题的法律规范,除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程度不同的涉及外,最高法院还就此问题发布过诸多的司法解释(经笔者粗略统计约有40余件),有单独发布的,有与其他解释合并发布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如: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若干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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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保证与民法上保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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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制度是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共同具有的种法律制度?它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都可以成为被保证的对象?其目的就是通过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为票据上某个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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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票据保证,明确票据保证人代位权、抗辩权及抗辩事由,对保护票据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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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票据保证,明确票据保证人代位权、抗辩权及抗辩事由,对保护票据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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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无期限的,法律对其保证期间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下面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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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司法实践中,有观点据此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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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中断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下面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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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那么,如果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在多长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呢?接下来由律盾小编为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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