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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765条规定:“因保证契约,保证人约定对第三人的债权人负有履行第三人的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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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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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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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何*柱经薛某介绍于2002年3月15日向郭*晓借现金2000元,期限3个月,薛某向郭*晓出具了写有“我保证让何*柱于2002年6月15号前偿还你现金2000元,如他还不了,责任由我承担”字样的保证书。结果何*柱逾期未偿还此笔借款,郭*晓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一人归还他2000元,请问郭某这样起诉对吗?【分析提示】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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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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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与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某银行签定造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向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提供借款600万元,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到期后,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归还借款。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多次向两被告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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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与工商银行从1994年开始建立了长期借贷关系。从1994年8月29日起至1998年4月28日止,甲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共计19笔(次),借款总金额为947万元。
1994年8月26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担保合同书》。双方约定:从1994年8月1日起至1999年8月1日止,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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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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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须承担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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