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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
- 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55条将其定义为“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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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制。在这种责任原则下,采取下列赔偿方法:
1、损失由拖航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由双方过失所造成,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
3、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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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拖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拖方的权利:作为承拖方,有两项基本的权利:一项权利是拖航费请求权,即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收取拖航费;另一项权利是对被拖物的留置权,即:当被拖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有权留置处在其占有下的被拖物。
2、承拖方的基本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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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一般是按照起拖地和目的地来签订的,因此,收取的费用也是不同。一般来说是有两个种类,分别为沿海拖航合同与国际海上拖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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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的过程中会因为种种自然因素而导致货物损害,其中也包括认为原因,货物损害后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的。当中所承担赔偿责任人的划分也有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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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一般是有两方达成协议,分别是被拖方与承拖方。对于两方所需要负责的义务,也有明确的划分。通常承拖方在进行拖航时,需要首先对事物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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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一般是有两方达成协议,分别是被拖方与承拖方。对于两方所需要负责的义务,也有明确的划分。通常被拖方在进行拖航时,一定要保证过程中是否会因其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货物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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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是指承拖方用轮船将被托物从出发地拖至目的地,当然被拖方与承拖方双方会签订合同协议,海上拖航合同与运输合同是否一样呢?一般来说两者就作用上来讲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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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一般是有两方达成协议,分别是被拖方与承拖方。对于两方所需要负责的义务,也有明确的划分。在货物的拖航过程种种,往往会因为一些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货物的损害,承拖放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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