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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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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共有的形式,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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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说,该条规定是《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中存在问题最严重的一条。虽然有学者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明确指出了问题的存在,但非常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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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是所有权的量的一部分,其分量虽不及单独所有权那样大,但其行使不得不受其他共有人应有份额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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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的原因不同.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人之间有人的结合关系.
2权利的享有不同.在按分共有,按应有本分享有所有权,即使用收益;在共同共有,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原则上因经全体同意,才能使用,收益.
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按分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共有部分.
4分割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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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在按分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要求共有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
第二,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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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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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2条:因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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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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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例如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匹马,则该三人都得使用该马,并不是说甲有马头,乙有马腰,丙有马尾。但各共有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时,应当按其份额进行。例如在上例中,如果甲、乙、丙三人应有部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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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虽然是所有权的量的部分,但其应有部分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限于局部。因此,各共有人对于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全体的利益独立行使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例如,对于无权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于妨害共有物的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等等。
(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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