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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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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力、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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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与担保法有关的几个实务问题是怎么样的呢?下面由律盾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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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有权的这些特性,各国民法通常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有的国家对所有权的一些特性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所有权本身具有的特性是什么呢?下面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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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做了担保之后因为特殊原因要取消担保,应该怎么解除呢?接下来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如何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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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应该了解到的是对于担保合同,担保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是当事人提供担保所考虑得最多的问题之一,那么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律盾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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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与主张】黑龙江天鹅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鹅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宏博支行(下称宏博支行”)签定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共计12个月的期间里,宏博支行向天鹅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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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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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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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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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的限制梅良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王鹏飞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案情介绍】2003年11月,A公司向银行贷款68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B公司为上述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A公司未能偿还贷款,经银行起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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