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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成立
-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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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款担保业务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反担保的设定是规避和化解风险的必须措施。由于贷款担保机构承担的是向金融机构传递和放大企业职能,因此,不可能受理到形态,价值被现行社会的价值认定体系广泛认面的反担保物。如何在形式各异,评判标准参差的反担保物中合理,准确的把握,是贷款担保机构共面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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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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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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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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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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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反担保 2020-03-19
我国《担保法》在对债的担保制度作出全面规定的同时,对担保制度衍生出来的反担保问题也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4条第1款)。对于反担保中的具体问题,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担保法》未予评述而仅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4条第2款)。然而,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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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较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但现实中不少人特别是中小企业主常常为是否替他人担保而左右为难。提供吧,风险太大。不提供吧,又伤害友情和合作关系。却不知,通过反担保,用法律的手段为担保加个保险,即可避免这样的尴尬处境。反担保,是指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债务人应第三人请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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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及其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财政部于2004年以财会字[2004]6号文件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担保(试行)》。担保业务对担保人来说,是一项风险较大的经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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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反担保 2020-03-19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这是关于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和反担保的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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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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