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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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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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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二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
关于被收养人的年龄,本法规定为不满14周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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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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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收养人出于经济或与被收养人关系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愿意收养与自己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养子(女),如果是这类情况,还受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条件的限制吗?《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那么,那些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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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定:在一般情形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则可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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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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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这一规定指明了外国收养人应当通过谁、向谁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跨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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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主要的证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了保证收养登记的合法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具体列举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由于收养人收养的对象不同,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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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收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和有利于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原则,确定了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分别承担不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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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结合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涵义。第一,明确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到哪一个部门办理登记,即收养登记由谁主管的问题。收养属于婚姻家庭的范畴,收养登记与婚姻登记一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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