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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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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政府当时对美国基于政治因素的妥协,主要表现在缔约谈判前和缔约谈判期间。在缔约谈判前,中国政府本来已经在法律和缔约草案两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准备,但在美方施加的压力下这些准备都付诸东流。在法律方面,中美新约缔结后,中国立法院即为取消外国公司在华特权、避免官僚资本和不法商人借外商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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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
1、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和常用条款。
2、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的种类:
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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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路透金融词典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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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最惠国待遇利益保护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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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为多边性、无条件性和相互性。接下来律盾小编将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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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的《关贸总协定》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并使之成为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有条件或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单方或相互最惠国待遇、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积极或消极最惠国待遇以及有限度或无限度最惠国待遇等。
如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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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优惠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著特点。
1.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易,适用于所有根据关贸总协定成为贸易伙伴的成员间的相同产品的贸易。它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l)参加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或与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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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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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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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核心是要求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任一成员方。换言之,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根据这一原则,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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