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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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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原则,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来考察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两者之间的互补性是本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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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顺应国际贸易高速发展的趋势,以及满足客户对服务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企业开始将采购环节视为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供应链的管理,同时对采购手段进行优化。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采购管理作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在企业管理中的战略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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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营销材料和服务实施战略采购,公司真的能够取得收益吗?请看以下案例。
**尼公司的某个食品行业的客户在实施了一项为期18个月的项目之后节约了5千万美金的成本。该客户对从印刷品代理到促销策划服务提供商等诸多领域进行了考察,试图发现在维持现有营销活动的质量基础上缩减开支的机会。
该客户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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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E国某工程项目的投标过程中,F公司作为评标后的最低标受邀与业主进行标前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业主抛出了一个与招标文件迥然相异的关键工期表(KeyDates),并威胁投标人必须给出“令业主满意的答复”,否则就终止谈判。初看来,在修改后的关键工期表中,总工期由招标文件中的1200天延长为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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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在D国某水利工程投标时,由于时间仓促,未能获得招标文件中要求填报的包括设备、人工、材料、海运等相关报价的基础价格指数。在标前谈判时,作为政府部门的业主声称:由于C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基础价格指数缺失,视为已放弃在合同期内享受价格调整的权利,并要求C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由于D国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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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出的《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中第5条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条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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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那么他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下文律盾小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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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又称“最惠国条款”,它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
一、“最惠国待遇”的起源
“最惠国”这一法律概念起源于并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其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和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到外国做生意,开始总想独占那里的市场挤走别人;在做不到这点时,就退而求其次,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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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又称无歧视待遇。
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缔约国双方将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同样也给予缔约的另一方。通常以最惠国条款的形式固定在贸易条约中。起源于早期资率主义对外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原则。最初只适用于贸易关税方面,后来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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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被誉称为“经济联合国”。律盾小编将主要从“什么是WTO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问题对您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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