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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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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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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这是海上保险法律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弄清什么是保险利益,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具有保险利益,什么情况下不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在对与保险利益有关的判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大多数情况下有关保险利益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讨论,并对PPI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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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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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保险种类的数不胜数,关于人们出海也会签订一系列保险,这其中常见的就是海上了。那么什么是海上保险合同呢?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又是什么呢?这些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我们都应该知道一些,特别是需要签订海上保险合同的朋友们更需要了解。下面律师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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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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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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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通过口头方式达到双方的合意便成立了。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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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合同;如果被保险人不会因财产的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自然也就没有赔偿可言。因此,首先,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一定要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第二,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这种利益,那么也不可能得到保险的保障。第三,因为保险意义上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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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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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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