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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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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寿保险费怎么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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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寿险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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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寿保险应该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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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寿保险合同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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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泰兴市**公司。被告:中国**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1995年9月19日,原告泰兴市**公司(以下称船务公司)购入了一艘部队退役的“33型”潜艇,作拆解用,价款153万元人民币。同月29日,船务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部上海海上救捞局温州救助站签订了拖航合同,约定由后者将该潜艇从大连市松木岛拖至镇江港新西圩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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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莞中运225”船船舶保险单记载,该船造价230万元,保险金额230万元。船舶沉没后,估计打捞费和修理费共需129.1万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推定全损,并约定按65%的赔付率赔付83.94万元终结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反悔而起诉到法院,海事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定值保险,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230万元。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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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泉州市**海运公司(简称“**公司”)
原告:**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中国**保险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简称“人**海分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6年3月,**公司在广西北海市设立泉州市**海运公司驻广西北海办事处(简称“北海办事处”)。该办事处属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1998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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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深圳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情简述为:**运输公司(下称原告)于2001年10月同某保险公司(下称被告)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基本险附加盗抢险),被保险车辆厂牌型号为“东风”、牌证号码为粤B21353、发动机号为2863,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并支付了保险费。2001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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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作业中,所拖的驳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被保险船舶的所有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海事法院认为,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判决驳回船东的诉讼请求。[案情]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被告:中国**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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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应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必需,但对于是否正当赔付的判断应区别情况对待。如果保险人的赔付并未明显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只是存有争议,则可以将保险赔付视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另外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如下特征:①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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