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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
- 海事赔偿是指当海运交付出现问题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海事赔偿包括了赔偿价值计算规则,托运规则,和追偿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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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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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如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等。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卸货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承运人在未提交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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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的法律性质
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首先必须研究提单的法律性质。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对以上条文规定,通常的理解认为:“根据本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三项功能:1、提单是海上货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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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被境外进出口商所骗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仅以上海海事法院为例,1999年受理此类案件25起,涉及2700万元人民币,2000年受理此类案件30起,涉及金额4500万元。由于这些案件的承运人大多身处海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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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论证海运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在分析无单放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阐明无单放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论证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系违约与侵权之竞合,其救偿方法应选择追究侵权之连带赔偿责任为宜。最后对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其得失。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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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审判实践中一些做法无法通过成文法作出规定的现实,决定了只有推行判例制度才能实现执法的统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人民法院公报》和《审判指导与研究》上刊登的案例或判决书,属于公知于天下的文书,该案例中所确定的审判原则,具有指导和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和人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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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无船承运人的独特法律地位身份、无船承运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航运本身的高风险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风险。无船承运业务在经营中应该采取以下防范对策:谨慎选择代理人和签订完整严谨的代理协议,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导书,优化工作流程,通过责任保险手段转移风险。关键词:无船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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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承运人或受托人在运输他人货物时所承担的对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项下货物的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承保标的
1、帐册、支票、契约、现金、钞票、邮政汇标、邮件、有价证券、宝石、有价文件;
2、活牲畜,除非在保单明细表内另有特别约定。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单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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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所谓“责任保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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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因无单放货,使货主货、款两空的案例屡见不鲜。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和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纷纷在华设立了代表机构。尤其是自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出台以来,获得“无船承运人—NVOCC”经营资格许可证的中外企业已达900多家,其中有700多家NVOCC没有获得商务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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