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事赔偿
- 海事赔偿是指当海运交付出现问题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海事赔偿包括了赔偿价值计算规则,托运规则,和追偿的相关信息。
-
根据《一九九六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一九九四年议定书》规定:海上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而在船舶之外因污染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海上油污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受海上油污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在下列范围内向损害人提出损害赔偿:
一、由污染造成的灭失或损害。指由船舶溢出或排放油
-
通常情况下,支付货物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义务主体是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也就是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人。但是,如果货物已经投保,而且保险范围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则货物的分摊金额实际上是由货物保险人支付。因此,发生共同海损以后,货物在目的港交付之前,收货人为了及时提取货物,往往请求货物保险人向船舶所有
-
申请人: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SAMSUMSHIPPINGCORP)
异议人:**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
异议人: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异议人:汕头市广信企业(集团)贸易发展公司
异议人:汕头市**经济发展总公司
异议人:**经济特区轻纺(集团)公司
异议人:**经济特区歧山经济发展总公司
异议人:**鳗联(集团)扬帆公司
异议人:
-
原告:**世国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urichInternational(Deutschland)VersicherungsAG]
被告:**轮船股份公司(Chinese-PolishJointstockShippingCo.)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7年下半年,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地铁建设需要,广东省**进出口集团公司从**联合地铁公司进口地铁车厢,其中有12节车厢由被告
-
1999年10月20日,我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货。承运人在取得**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
共85条,页码:9/9页
上一页123456789下一页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