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规
-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婚生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
-
关于恋爱、婚姻房产如何分配
一、房产分割过程中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
收集婚外情离婚赔偿证据有三种方式:
-
婚姻不仅需要财产,还需要爱,需要男女两性之间的互相关照和支持。家务劳动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流于空谈的话题,在法律上至今仍未引起关注。那么家务劳动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接下来由律盾小编为您解答。
-
夫妻的财产约定。“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案情】
甲与丈夫在1995年结婚,婚后与丈夫的父母在一起居住。后该住宅进行翻修,共花去费用50000元,甲与其丈夫支付了其中的30000元。住宅翻修后办理了房产证,所有权人为甲的公公乙。1998年甲的丈夫病故,甲独自抚养3个子女,并仍与其丈夫的父母共同生活,同年甲的婆婆病逝。1999年,甲的公公将甲诉至法院,称甲侵
-
离婚时的财产是指夫妻间在离婚时需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下面律盾小编就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帮助但你!
-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