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规
-
2009年11月28日,北京律协请最高院民庭吴晓芳法官为北京律师进行了一场《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在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的讲座。本人前往聆听,获益匪浅。特整理出来,供各位参考。
-
孩子非亲生,离婚后无权探望吗
不是的,有权探望。
案例:
张先生与林女士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婚生子小强由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后张先生一直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林女士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不让张先生探望孩子。张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对孩子拥有
-
在线法律咨询(婚姻)
一、我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我的名下,我支付了二十万元首付款。我与任某结婚后,我们共同还贷五万元,还有十五万元未还。现我与任某离婚。请问黄律师:这套住房归谁所有?还有十五万元贷款由谁偿还?——张某
答:该住房归你所有,剩下的十五万元贷款由你偿还;你应当补偿任某二点五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
-
案情:
李女士的丈夫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婚后夫妻两人和老人共同生活。由于老人患有慢性病,多年没有工作收入,便留在家里做家务,家庭生活开销由李女士夫妻两人负担。李女士和丈夫在结婚五年后,用婚后积蓄14万元及从亲朋好友处借来的8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了丈夫名下。近几年,李女士和丈夫因性格不合,诉
-
如何界定是否“以夫妻名义”?
有重婚行为的,如果两个婚姻都是登记结婚,当事人很容易调查取证。但如果一个或者两个婚姻都属于事实婚姻,就需要界定哪些情形属于“以夫妻名义”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
-
网友咨询:
一方隐瞒婚姻史,另一方在婚后不久发现的,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律师回答:
隐瞒婚姻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情节,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申请撤销婚姻关系,隐瞒婚姻史,对一方伤害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何执行?下面律盾小编就对此整理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