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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 我国相关法律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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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离婚案件的起诉。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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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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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正常离婚差不多
2、特殊规定除外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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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普通公民不同。为加强军队的婚姻管理,保障军人及家庭合法权益,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巩固国防,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颁布施行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是军队对军人婚姻实施管理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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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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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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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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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问题,《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法律这样规定,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有军籍的军人,不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内没有军籍的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的意见》及《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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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男)系一机关干部,被告李某(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有两个孩子。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恋爱期间,被告表示会善待原告的两个孩子。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的两个孩子怎么看都不顺眼,非打即骂。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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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胡某,男,32岁,解放军某部中尉军官。李某,女,30岁,保定某棉织厂工人。胡某与李某结婚7年胡一直在外地服役,李承担了所有家务并且还要照顾胡的岳母及他们不足3岁的孩子,负担很重。李某多次要求胡尽快转业,但按照部队的规定,转业不太可能。街道办事处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安排本办事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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