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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
-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相关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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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如果受害人在协议签订一年后发现漏赔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肇事者增赔呢?4月2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再次驳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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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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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须知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可以共同请求交通警察协助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并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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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分为申请调解和有关部门实行调解,然而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期限问题呢?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申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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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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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为您讲解了交通事故调解应遵循哪些原则,应当怎样进行交通事故调解等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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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相关”内容,由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在只有当事人一致请求相关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条件下,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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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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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期限是多少
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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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
律盾交通律师提示,调解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以解决争议的方式.。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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