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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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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在国外的一方则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本文律盾小编介绍的是涉外离婚的委托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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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涉外初婚,还是涉外再婚,在成都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同时,选择涉外婚姻的我市居民正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涉外离婚这个话题也浮出水面。“涉外离婚有可能牵涉到一系列的利益纠葛,因为国别不同、规定不同,涉外离婚更显纷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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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涉外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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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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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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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一般原则:有关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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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涉外离婚诉讼的答辩、上诉期。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答辩期、上诉期同国内一般离婚诉讼的答辩期、上诉期相同:答辩期为十五日;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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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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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依当事人的国籍作离婚管辖依据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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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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