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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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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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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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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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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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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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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的财产和抚养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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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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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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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与高某(女)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发生吵闹。2004年8月,高某生一女,产后高某即丢下女儿回到娘家。李某几次到高某娘家想带回高某,均遭高某娘家人的辱骂和殴打,甚至李某的父母去说情时也遭到了殴打。李某无奈之下,于2005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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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送达文书在法院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事关案件的正常审理,判决结果的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利的维护。随着民商事案件的逐年增多,“送达”已经成许多法院的难题。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当事人提供地址不详,被告下落不明、规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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