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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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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针对几类特殊离婚案件,我国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如下:
(1)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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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当事人起诉时的情况有所不同。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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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世纪90年代之前,涉外婚姻案件并不多见,因此制订法律时对此考虑也甚少。以法的形式,且较为具体明确针对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另只散见于司法解释、有关部门的文件及最高院对一些个案的批复中。对涉外离婚管辖许多重大方面的问题没有规定,比如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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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06条规定:"对夫妻一方是德国人或在结婚时曾是德国人;夫妻双方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居所;夫妻一方是无国籍人,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住所;夫妻一方在德国领土有惯常居所。"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德国的离婚规定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为主,但仍以住所或居所作依据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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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依当事人的国籍作离婚管辖依据的国家。
《法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成立契约者,纵然不在法国居住,法院亦得传唤,使之履行义务。即外国人在外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而负有义务,法国法院仍得管辖其诉讼。"
第十五条规定:"法国人在外国与外国人订约而负有义务者,法国法院得受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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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70条至第73条之规定:
配偶双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内的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0条)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1条)
配偶任何一方在其领土上均无住所的州与配偶一方有联系,如该州基于此种联系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该州即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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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1973年《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条规定:
英格兰法院有权受理离婚诉讼或司法别居诉讼,只要(而且只有当)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
(a)在诉讼开始之日的住所在英格兰或
(b)到诉讼开始之日止在英格兰惯常居住满一年。
关于英国以当事人住所地为依据进行管辖的诉讼原则,系在1895年,由Le.Mesurier.l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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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下面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涉外离婚管辖”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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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取属人法原则来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准据法,但具体做法并不一样,主要有如下几种做法:
其一,适用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所谓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取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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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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