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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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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上重婚现象的频繁出现,为加强人们对该类问题的了解,维护好公民的婚姻权利,结合相关的时事案例和热门问题进行分析,律盾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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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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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东电脑利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人陈-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1年6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柏美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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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谢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当时去人民公社办结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未发结婚证给谢某、刘某,婚后二人一起生活并生育二子。谢某在未与刘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03年以来却与罗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一子。罗某明知谢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谢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分歧】事实婚姻是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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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胡某与张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8年,胡某到深圳打工,不久与叶某同居。为了达到与叶某结婚的目的,胡某和叶某一起编造了与他人做生意亏本欠下很多债务的谎言。胡某还哄骗张某,两人离婚后,夫妻两人的所有家庭财产都归张某所有。
张某信以为真,于2000年9月和胡某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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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憎被告人方*峰:男,27岁,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连副连长。1997年4月10日,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方*峰犯有重婚罪,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起诉。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9年11月,被告人方*峰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1993年7月27日,方*峰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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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刘某是同村村民,均到法定结婚年龄,1989年4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宴请了亲朋好友,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王、刘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王某外出打工结识了丧偶女子,俩人在接触过程中产生感情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刘某得知此情后,非常气愤,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分歧]第一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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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1971年5月出生,女)与唐某(1968年7月出生,男)经人介绍于1992年3月同居生活,1993年7月生有一子。原告陈某与被告万某于1994年9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并私奔。两年后陈某与万某回到原地继续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唐某带儿子不知去向。陈某与万某于1999年3月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陈某与万某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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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林某因与其妻孙某不和,于1996年初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2001年初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死亡。2002年初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林某死亡。当年5月孙某即另嫁他人。林某离家出走之后,到某地靠打工为生,其间与某女相识,二人逐渐产生感情,2002年底林某制造了假证件与某女结婚。2004年初,林某与该女返回家乡,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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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诉人韦-茜与被告人陈*华于2000年3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同年12月底,被告人陈*华与女青年邵-丽相识,并于2001年2月上旬至4月初以夫妻名义在本市茅台路460弄204室非法同居。2001年4月,自诉人韦-茜以被告人陈*华、邵-丽犯重婚罪为由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4月底至6月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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