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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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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与独有的特征: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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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的订立需要邀约和承诺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填写投保单和承保两个阶段:(一)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或者说,保险合同的要约,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很显然,保险合同的要约与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约在形式上不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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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现在的保险合同很多,保险合同的基础概念也很多,那么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是什么呢?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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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对以上各种损失、费用、责任都可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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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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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争议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争议。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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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由投保人提出,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出。就保险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而言,在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只要保险人收取了手续费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间的保险费即可;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在这里,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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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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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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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就跟律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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