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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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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无效──从**百货退保风波说起
[经典案例]
这是一则在保险界引起很大震动的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的理解存在不少误区。
原告:****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因与被告中国**保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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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篇文章是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有关保险合同的知识,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律盾向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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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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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当事人应如何避免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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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了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分为以下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其一,法定条款。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包括的事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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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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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首先,保险合同应当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的,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第二,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论投保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与保险人之间都没有上下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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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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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那么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主体的定义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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