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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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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张某在某县工业园区开设一私营企业,为便于进城购买工作所需物品,张某将其摩托车放在厂内,车匙锁放在办公桌上,罗某(系被告张某妻弟)经常未经张某同意,驾驶该摩托车(该车未投保车强险)外出,张某发现后均对罗某进行了批评,并将车匙锁改放在办公桌抽屉内。2006年4月1日,罗某又趁张某外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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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那么被保险人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呢?接下来就跟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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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10月29日,原告曹-贵与被告肖-礼合伙购买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因汽车需要修理,2008年12月3日晚,原、被告两人将车开进某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厂内车辆较多,修理人员要求将车停放至指定的地点等待修理。于是由肖-礼驾驶倒车,曹-贵在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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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投保人未交保险费,也未填写保险单,但却手持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证,出险后,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呢?
1999年6月24日,四川省广元市居民刘*春的妻弟钟*强驾驶川H00435通工车,找到**财产保险公司旺苍县支公司代办人姜*明要求投保。钟*强提出缓交保险费,姜*明表示同意。钟*强给姜*明写下欠条,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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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湘***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是鲍-伟,该车几经交易均未办理过户,现实际车主是被告王*平,2009年6月10日被告杨*华、邱*体到被告王*平处看车,被告杨*华、邱*体准备购买该车,被告杨*华、邱*体与被告王*平就该车的买卖达成口头协议,价格为47800元(尚未付款)。2009年6月10日,被告杨*华驾驶湘N71905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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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27日,被告肖某载其妻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受伤后被送往该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左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挠骨远端骨折”,住院52天后出院,出院后刘某对再次手术去除内固定物所需医疗费进行了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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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6月1日,被告章某驾驶徐*良所有的赣E/27847号轿车,在三清山大道与武夷山大道交叉路口处将行人原告陈某撞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该车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营销服务部(现更名为中国**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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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某县西山村委会月山下村转弯路段时,与迎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段某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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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法院判决此案保险公司胜诉,依据的是保险合同条款,但是,从《保险法》的角度分析此案,保险公司是否完全不负赔付责任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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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交强险投保人车祸身亡并非其故意行为造成,未获驾照不影响人身伤亡损失赔偿8月30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各项损失50399元,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出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予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赣县沙地镇人邱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后,于2007年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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